这意味着在销售商品时,工业已经将ICMS的百分比包含在内, 如果假定的价值在销售时大于实际价值, 零售商有权退还多支付的金额, 无需证明向最终消费者的转移, 可能最终会花更多的钱, 没有权利获得任何退款
在过去几周, 纳税人, 特别是零售商, 在最高法院第一部分获得了一场重要胜利, 在特别上诉的审判中.º 2.034.975/MG 2.035.550/MG e 2.034.977/MG, 在系统的基础上重复资源主题编号 1.191).“STJ接受了这一理论,即, 在前向税收替代的系统中, 在被替代的纳税人以低于ICMS征收的假定计算基础的价格转售商品时, “《国家税收法》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不适用”, 解释阿曼达·纳达尔·加扎尼加, ButtiniMorae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根据税务专家, 在一些州, 如同米纳斯吉拉斯, 要求退还因最终交易金额与假定金额之间的差额而产生的ICMS-ST的纳税人面临财政部门的抵制, 要求证明承担财务责任
关于第条款不可适用的讨论. 166条的CTN在STF判决后变得非常重要, RE nº 593.849/MG, 在一般影响的系统下(主题编号201), 在其中确立了应退还商品和服务流通税的差额 – 在前向税收替代制度中,如果实际交易的计算基础低于预期,则多支付的ICMS“发生的是, 在上述情况下确认了对ICMS-ST退款权的认可, 一些州对该事项进行了规定,以限制向纳税人退还金额.这样, 为了避免经济损失, 这些同样的联邦单位开始要求提供《国家税法》第166条规定的证明, 详细介绍阿曼达.
律师以米纳斯吉拉斯州为例, 什么, no § 1º do artigo 46 do Anexo VII do RICMS/MG (Decreto nº 48.589/2023), 确定:“仅在提到的主旨下才会获得退款, 未在商品价格中转移所请求税款的纳税人, 如果你这样做了, 被支持者明确授权接收他, 在文件证明材料应当保留供税务机关查阅的情况下.”
大体上, CTN的设备旨在防止权利纳税人请求间接税的退还, 其财务负担由他人承担(称为“实际纳税人”), 仅在该公民明确授权合法纳税人接收这些款项的情况下,才允许例外情况
限制退税权的理由是权利的纳税人, 在销售包含税费的商品时, 已经得到补偿或退款. 这样, 如果税款的支付被认为是不当的, 将其返还给权利人将导致无因 enriquecimento, 因为他将被退款两次. “发生的是, 根据《国家税收法》第166条的适用, 经济影响的分析应在每个具体案例中进行, 有必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尽管看起来相似, 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 突显了ButtiniMoraes的律师
关于前向税收替代制度的退款情况, 预扣税款的情况, 在实际发生征税事由之前, 这就是, 在最终消费者销售之前. 因此,税款的支付基于一个可能不成立的估计. 这样, 如果假定值大于实际值, 这证明了多支付金额的退还是合理的, 无需证明向最终消费者的转移
观察到, 因此, 所退还的金额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一旦费用完全由被替代的纳税人承担, 是这个负责, 事实上, 退税权利. 包容性, 对多支付的ICMS-ST的退还旨在防止国家不当保留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符的款项. 在这些情况下,适用CTN第166条将会使合法退还多收的税款变得困难, 不公正地使税务机关受益,而不是纳税人, 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为国家产生不当得利
这样, 关于该条款的不适用性没有疑问. 166条关于由替代纳税人(零售商)退还的ICMS-ST,涉及到预估计算基础与实际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操作中所实践的差额
最近由STJ第一部分确立的论点(主题编号1.191), 确认了该法院自身的判例法, 已经开始理解的是:在前向税收替代的系统中, 在购买商品时, 被提前替代的纳税人根据估算的计算基础缴纳税款, 以便, 在特定的低价转售情况下, 他没有办法追回已经缴纳的税款, 在商家的利润边际中进行产品最终价格的折扣, 不适用, 在物种中, 关于第条所述的重复请求的条件. 166 do CTN” (AgRg no REsp 630.966/RS, 报告法官古尔热尔·德·法里亚, 第一组, DJe 22/05/2018). 在同一意义上:AgInt在REsp n. 1.956.315/MG, 报告人部长雷吉娜·海伦娜·科斯塔, 第一组, DJe de 17/2/2022.”[1]
因此, STJ正确地结束了这一问题,承认在请求退还因前向税收替代制度而多支付的ICMS金额的情况下,不需要遵守CTN第166条的规定, 特别是当实际操作的计算基础低于假定时, 既然, 如所示, “该费用仅由被替代的纳税人承担”, 阿曼达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