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平台所提供的工作, 數位呼叫, 帶了, 對於勞動關係, 新的背景實際情況不同於傳統的形式的就業聯繫在其中工作被識別, 物理上, 與這個地方, 人和關於工作合同主題的明確信息, 有更明確的職責和義務
擔心法定框架的這個新模式的勞動關係, 目的在於庇護供應者有勞動權, 堅持了特徵了勞動法形成的二元模式. 欧盟, 帶來由一系列存在於 EU 國家的衝突, aprovou e publicou a Diretiva (UE) 2024/2831, 的歐洲議會和安理会的, 它在2024年12月2日生效,其期限, 為國家成員國實施,將在 2026 年 2 月到期. 該指令適用於在歐洲聯盟實現的數位工作平台組織的數位工作平台, 無論其設施之處或法律是何種其他方式適用
根据欧共体立法, 该指令旨在改善工作条件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在工作在数字平台上通过: a) 引入措施以方便确定在平台上工作的人的正确职业地位; b) 的促進透明度, 公平的, 人類監督的, 的安全和負責在算法管理工作在數碼平台; e (c) 改善有關工作在數碼平台的透明度, 包括在跨界情境中
该指令规定了, 然而, 適用於所有在數碼平台上工作的人們的最低權利 他們有一個工作合同或工作關係或者, 基於一個事實的評估, 如果可以確定他們有一份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就如法律所定義的, 由集體協議或由現有的做法在成員國, 考虑到司法法院的判例
有, 在指令中, 第 5 条, 表達參考的說, 在法律上將適用於個人和數碼平台之間的合同關係, 假設就業關係附加於證明平台行使領導權力和控制的, 遵守了國家法律所實行的條件. 會合適, 因此, 平台違背法定推定, 如果有興趣
從所看見的, 我們遵循同一個以前的規則 , 在其中 , 構成要求法律地位的構成的事實的框架取決於相關和無可置疑的要素 , 為了供應者要被認為雇員. 用其他的話說, 技術進步和勞動關係的變化表明, 就業連結培養的要素不能由立法者定義, 但總會取決於事實的法律分類
如何看著, 假設下屬的主題總是伴隨並會伴隨圍繞工作聯繫的承認的討論. 法律沒有權力去耗盡和和平化辯論, 因为, 看起來, 查明事實的確立依然是關鍵於說服法官的今天, 在涉及到工作透過數碼平台, 必須面對自主的意志和善意在合同關係中, 正如來 affirming 聯邦最高法院